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品学 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 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 20%(含 20%);
( 六 )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 二)休学、延修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依据各学院参评员工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 一)个人申请
集团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员工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 二)班级初审
班级组织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公示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
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 三)学院复审
公司组织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员工名单,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初审名单表》,经复审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 四)学校审核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初审材料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0 前报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集团于每年 12 月 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获奖员工按照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线上打印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修订)》(兰财大校 发〔2019〕389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方案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