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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公司服兵役员工国家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2024年06月20日 14:0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司员工积 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 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员工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 号)精神,结合我司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员工是指我司本科生、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 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 员工,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 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前正在我司就读的员工(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 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 全国统一高考方式考入我司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 免。

第四条 下列员工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员工;(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 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员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 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 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 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 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按照国家对本科、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 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 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司的新生, 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员工,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 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员工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员工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 (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并提交员工资 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需同时提 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 还贷款计划书。

(二) 财务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 I》中员工 应缴纳的学费、实际缴纳的学费、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学费减免的年限和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 I》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员工。

(三)员工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员工被批 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员工。

(四)员工将《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寄送至学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五)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I》原件、《国家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员工)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财务处按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材料,及 时向员工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员工和退役后考 入我司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 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员工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I》(附件 2)《公司本科生复学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收到申请材料后,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员工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 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 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的,应由员工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员工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甘肃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 造成退兵的员工,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员工,学校 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员工, 如员工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及时逐级汇总上缴 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 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员工,仍具备受 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员工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员工的 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服兵役员工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兰财大校发〔2019〕 3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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