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并细化学工部关于综合测评、各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拟评选补充细则,望各班遵照执行: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公司本科员工综合测评办法>(修订)财政与税务学院补充细则》由本院员工工作小组讨论通过:
组 长:柳江 李永海
副组长:许岩 马军
成 员:李昊轩 康雅欣 刘彦龙 杜丽娜
在综合测评具体实施中要求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至少3名员工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员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逐个审议评定本班员工德智体各方面情况,排定每个员工的名次。
班主任组织测评小组填写《公司本科员工综合测评登记表》,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学院员工工作小组核准后,上报学工部。在综合测评评定过程中,若对加分项、本人或他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班主任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班主任负责召集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3日内答复员工。员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班主任答复复议结果后次日向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3日内将结果通知员工。
第二章 关于综合测评评算补充细则
本细则就《公司本科员工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兰财大校发[2017]23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具体的执行原则以学校所发文件为准则。
德育成绩的基础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
员工宿舍德行量化,基础分为24分,满分40分,即在宿舍德行量化基础分24分之上,依据学工部、学院提供的检查数据进行加减分的扣除,加减分的原则:
学工部抽查中每出现一次优秀宿舍每个成员2分,批评一次每人成员减2分;通报表扬个人加2分,批评个人减2分。
公司生活部抽查的优秀宿舍每个人加1分,不累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人减1分。
学工部组织的文明宿舍评比中,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文明宿舍长加2分。
每学年综合测评核算前由学院负责公寓管理的老师汇总后发给员工,员工按相关加减分核算。最后由班级测评小组核查。
第四条 荣誉奖励加分参照《公司本科员工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所有获奖须附证书、奖状原件
注:学院评比的荣誉奖励加分按照校级的50%为标准加分。其中,各项证书必须是本年度(以证书落款为准)。特殊情况:省三好,由于评选为本年度,但省教育厅下发证书已到第二年度,故这种情况下,等证书下来后将分加入下一年度的综合测评中。
第五条:各类比赛(除比赛、学习外)加分,参照学校文件,所有获奖须附证书原件
注:学院评比的荣誉奖励加分按照校级的50%为标准加分。
第六条:任职加分以学校文件为准
注:心理委员加分的提高
第七条:表扬卡加分:
对员工好人好事、积极参与组织各类比赛、参加志愿者(省、市级)等公益活动表现优秀者,有证书原件加2分。
代表学院出席的各种校级、市级、省级非体育类活动(如创业大赛、三下乡实践队、各类知识竞赛、师生合唱、辩论赛、舞蹈大赛),省级每人加3分,市级加2分,校级加1分。
第八条:减分情况 (根据下列行为减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减分,可倒扣至0分)
类别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分值 |
-5 |
-8 |
-12 |
-15 |
-20 |
第九条:批评卡减分:违纪情节较轻,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不良行为,由各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减分值,减分值为1分。
第十条:关于智育分的核算补充
(一)核算成绩以必修课为准(双学位、选修课、慕课成绩除外)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不含体育课)/2*60%
(二)英语
英语六级合格及以上者加3分(在参评学年内首次通过者)
(三)专业、学术科技类获奖加分:
1、非正式出版刊物(包括校、院两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加0.5分。
2、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反映我司风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的文章,在原有加分的基础上,加2分。
第二课堂学习加分
参加学校或其他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种素质培训班,凭国家认可相应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在取得证书的参评学年(以发证时间为准),凭证书原件加分:会计从业加1分;证券从业加1分;银行从业加1分。
集团内组织的第二课堂的学习加0.5分。
第十一条:体育测评分
1、大一、大二体育课成绩参照教务系统;大三、大四不开设体育课,体育课成绩统一按100分计算;
2、校运动会期间积极组织参与者(参与方队、表演类、啦啦队)加1分;
3、学院级各类体育活动竞赛加分按照校级的各个名次的50%计算。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的评选中务必统一标准、不得弄虚作假,由于综合测评在某些评奖评优中需要横向对比,故请各班务必保持算法一致,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跟负责老师说明,若遇到发现弄虚作假多加分的情况,取消本人评优资格。
本细则依据本院自身情况制定,与学校《综合测评办法》相互补充,如果与学校的《办法》相冲突以学校的文件为准。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财政与税务学院员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