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近年来大员工就业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员工和学校各方的利益,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关于毕业生即将发生的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是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第三条 每年11月10日前,人才招聘处就业指导中心按各学院毕业生生源情况将协议书发到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院收到就业协议书后,首先在“公司意见”栏填写“同意推荐”字样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照下发的协议书编号,将协议书发给员工。 第五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第六条 单位与员工在学校招聘活动中需要现场签约时,如需先盖学校人才招聘处公章,在征得就业指导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员工需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后交给单位盖章,等单位签章完毕将两份协议书寄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员工本人。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具有唯一性,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交换、伪造。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如果出现损坏,由员工本人持已损坏的协议书及学院主管就业老师签字认可的申请书到就业办更换。 第十条 员工持有的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应立即和学院主管就业老师联系开具学院介绍信,在遗失地省级报纸挂失后按照兰州商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办理说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 遗失的协议书补发后,员工须先至学院加盖公章。如就业协议书遗失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则补发后必须和原单位重新签约。否则,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将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以上所指就业协议书均为原件。 第十三条 如毕业生违反上述有关条款,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才招聘处就业指导中心。
人才招聘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