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军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综合素质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员工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司开展军训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军训。
第三条军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国防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员工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树立国防观念和国防安全意识,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精神为目标,以军事技能实践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为手段,贯彻全党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两部分。
第五条军训作为员工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无军训成绩的员工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除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补训。
第二章 军训内容、时间和学分
第六条 军训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军事理论教育课以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战争等为主要内容。军事技能训练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及队列动作训练、内务整理训练、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学理、方法、实弹)、战术训练和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内容为主。
第七条 军训原则上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进行。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周,共记2学分。
第三章 军训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集团成立员工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员工工作的副董事长(学校领导)和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员工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集团、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各学院(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各学院(部)员工军训的具体工作由党委书记负责,各学院(部)的分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学院(部)员工的组织、教育、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条员工军事技能训练建立员工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校员工工作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党委书记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具体实施训练、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各级干部的配备应以承训部队为主,学校为辅,即各级行政正职由部队教官担任,政工正职和其他副职由学校老师和员工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员工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军训团应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军训团营、连、排三级动员,明确军训的重大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三条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严格考勤,临时事假要有学院(部)和学校员工工作处的审批意见,短期病假应有校医疗保健科诊断证明,通过教官批准方可请假,归队要及时销假。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记成绩,须重修。迟到3次为旷课1次,旷课3次者没有成绩,须重修。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由教官给出成绩,并按5%评选优秀军训学员,个人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军事理论教育课不仅是向员工传授军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对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及民族精神和学风纪律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学管理,对员工要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上课要着装整齐、认真听讲、严格考勤,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要正确对待军训。对在军训中有抵触情绪并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军训正常进行者,取消军训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并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所在学院(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军训期间,凡出现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事件,给予打架双方纪律处分外,取消军训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观训、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七条因生理缺陷或患有先天性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员工可申请观训。观训者须填报观训申请表,附有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诊断材料,由各学院(部)负责军训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员工工作处审批备案。观训者需进行军事理论课学习和后勤服务工作,军训成绩按军事理论课成绩和观训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集中军训期间,凡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如运动员代表学校参赛等)而不能参加军训的,有关部门须事先写出报告,报请主管员工工作的领导批准,经员工工作处与教务处协商后按免训有关规定处理。退伍员工可申请免修,员工工作处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军训成绩。
第十九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员工,可申请缓训。因病申请缓训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诊断证明;因其它原因申请缓训者,则由造成原因单位出具证明。申请缓训者经本人申请和各学院(部)领导同意,并报员工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缓训原因消除需补训时,经本人申请,由各学院(部)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员工工作处审核批准,学校将安排补训。
第二十一条 因短期疾病、临时事假缺勤三天(含三天)以上、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缺课8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以上或训练期间无故顶撞教官或严重违规、违纪者,成绩为不及格,须参加补训。迟到3次为旷课1次,旷课3次者成绩为零,在下学年进行补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