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员工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维护和保证我司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 2005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规定、《兰州商学院普通本、专科员工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司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司新生录取通知书、粮户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
第五条 员工上课以及实验、军训、社会实践、调查、实习、劳动等均实行考勤。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分别负责,班长须将全班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填入《课堂考勤表》。
第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必须填写“兰州商学院员工请假条”。请假在半天以内由班长审批;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学院经理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
第七条 员工不得迟到或早退,凡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内达三次者以一节旷课论。
第八条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员工的考勤,评定平时成绩,决定员工能否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班长每月将考勤表报学院办公室。每学期结束,各学院汇总、统计员工出勤总情况,并将因缺课达到休学或退学的员工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条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重考。
第十一条 对旷课的员工,必要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请假较多的员工,也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的学分,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员工成绩单,并归入员工本人学籍档案。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 ( 闭卷或开卷 ) 、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 ( 占 60 — 70 % ) 和平时成绩 ( 占 30 — 40 % ) 等方式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 90 — 100 分为优秀 (A) ; 80 — 89 分为良好 (B) ; 70 — 79 分为中等 (C) ; 60 — 69 分为及格 (D) ;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E) 。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或超过应修学时的 30% )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并在员工成绩单上登录,而且以后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十六条 有实验及作业(小论文)的课程,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实验报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为了评价员工的学习质与量,采用学分绩来评估员工学习成绩的优劣,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和检验员工的学习质量,其计算方法为: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学期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员工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即:平均学分绩=Σ ( 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 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跨选、自修与免修
第二十条 为鼓励员工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申请批准,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还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员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超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员工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课是指员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兴趣,在与我司有联合办学、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某些课程。
第二十二条 跨选课程的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员工;基本条件为前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 75 以上。
第二十三条 跨选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员工,智育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 75 ,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及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员工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或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或通过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 、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文艺、体育特招生或少数民族预科班员工 , 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免修。
五、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考试、考查不及格,均实行重修(重考)。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这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员工要主动提出重修申请。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八条 对自己考试已合格的课程,员工如愿意提高成绩,也可申请重修(重考),但每个员工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第二十九条 每门课程重修(重考)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员工重修(重考)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安排。安排有困难时,可予暂缓。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三十二条 缓考与重修(重考)考试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或重考),而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经批准的自修者、不参加重修直接参加重考者及缓考者,应在每学期十五周前提出考试申请,由二级学院汇总后到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统一安排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员工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后视其表现,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 、有省级以上机构、报刊等评定、登载的学术科研成果、文章等,反映员工确有专长,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认定,并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个别员工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医务室检查或由其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的学院(系、专业)学习者;
3 、本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本科转为专科(高职)者;
5 、本校转到师范院校者。
集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员工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员工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员工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校内转专业程序:
1 、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员工所在学院同意后向拟转入学院推荐;
2 、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同意;
3 、教务处审批;
4 、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集中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办理完毕。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跨学科转学、转专业者一律降一年级转入。
七、退学警告
第三十九条 一学期考试取得的学分低于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条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获退学警告者,降级或留校察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作退学处理。
八、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校员工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校医务室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本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员工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本院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停学以一学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员工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员工待遇。
第四十五条 休学、停学员工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员工,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并不得享受优秀员工奖学金,也不享受贷学金等。
2 、因病休学的员工,应回家疗养。
3 、员工休学、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 、休学、停学员工的户口不迁出本校。
第四十六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员工出国探亲,只允许在假期内请假。
第四十八条 员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 、员工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由教务处决定编入相近专业;
3 、要求复学的员工,本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发现报考其他院校者,无论是否被录取,即取消本校学籍。
九、退学及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60 课时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7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获退学警告,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员工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毕业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员工,德、智、体、美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体育达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兰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它教学环节要求的员工,经本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董事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十二条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有如下选择:
1 、提前就业;
2 、选读另一专业课程,凡在学制年限内修得学分为 20 学分以上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参加修读辅修课程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交费。
第六十三条 员工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如实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应涵盖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六十四条 在毕业审查时,员工若未修满规定学分 ( 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调查报告、毕业设计等不合格者 ) 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离校一年内,回学校申请参加重修、重考或重作,成绩合格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习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员工 ,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 但不能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 延长年限期间 , 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 。此类员工每学期可以少选课程 , 但一般不能低于 15 学分。
第六十七条 个别员工事先申请经过批准 , 可以适当减免规定的任选课总学分 , 经减免后 , 毕业时总学分不得少于规定学分的 90% 。
第六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集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0 年 9 月 1 起实行,由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今后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实施细则重新修订或补充规定。